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0-05-15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
本委各科(室)、各二层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 2019〕35号)的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 1 月 12 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 公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 9 年 11 月 12 日印发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本委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日常调阅监督工作,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是指本委各科(室)、各二层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获取的文书材料及视音频资料形成的案卷档案,包含原始的视听资料及其备份、刻录光盘等通过存储介质保存的视音频资料。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本委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以 “谁记录,谁保管”为基本原则进行日常妥善保管。本委各科(室)、各二层机构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查阅登记簿,做好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记录和档案保存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档案记录和保存部门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和执法文书档案;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和执法文书档案的原始记录。
第六条 本委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可直接查阅,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印档案资料的,应经保存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按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七条 公安、检查院、法院、纪委监察、审计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卷档案资料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案卷档案保管单位查阅、复印。其他单位或个人因需要调取、查看、复制信息案卷档案和相关资料的,应参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须先经委办公室、综合法规科对接同意后,方可由相应科室具体办理。
第八条 对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案件资料的查阅、复印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 对因管理混乱,措施不到位,导致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案卷档案被外泄、或破损、灭失的,将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案件信息档案查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