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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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保政办发〔20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2019年9月25日市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 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精准开展绩效评级,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2018〕18号)《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冀〔2005〕10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保定市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和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范畴。 (四)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出发点,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市政府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大气办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绩效评级,科学管理。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科学制定差别化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完善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预案体系 市级应急预案、市成员单位实施方案、县级应急预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实施方案”)构成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体系。 县级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到位,能够准确及时的上传下达预警信息,并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信息上报、督导检查等具体流程,以及本辖区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企业实施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 负责组织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指导大气办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成员单位组成: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保定供电公司。 (四)专家组 专家组由生态环保、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五)监测预报组 监测预报组由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和市气象台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及预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六)督导检查组 市大气办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向有关部门提出问责处理建议。 四、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市环境监控中心会同市气象台,根据本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5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同时还要积极研究、探索,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三)会商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市气象台预测到未来5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市环境监控中心通报,市环境监控中心发起会商。采暖期每日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邀请专家组及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技术人员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五、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一)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二)预警发布和解除 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市政府应提前72小时(3天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大气办区域预警文件时,市政府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当接到省应急预警中心预警建议时,应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区域橙色预警,由主管副市长审批;发布红色预警,由市长审批。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接到市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按照时间节点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预警降级和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48小时以上,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城市预警解除信息,由市政府组织发布。区域预警解除信息,按照省区域预警发布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四)预警级别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六、预案修订 预案内容包括:预案文本、、重污染天气正面清单(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清单、战略性新兴产业清单、重点出口企业清单、先进制造业清单、小微涉气企业清单)、保障类工业企业清单等。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涉气生产工序,确保真实准确。要逐个排查涉气企业,做到无遗漏、全覆盖;要逐一摸清涉气企业生产工艺、产品产量、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等情况;要明确涉气企业的涉气环节和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优先管控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生产环节;要对环保治理设施正在升级改造的企业、正在建设或建成尚未进行环保验收的企业,已停产但具备随时复产能力的企业进行统计,做好应急减排清单的更新准备。长期停产的企业不得纳入减排量核算。 (二)精准开展绩效评级 1.绩效评级范围 按照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绩效评级有关规定,对明确绩效评级的行业开展绩效评级工作,对工业企业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未明确绩效评级的行业,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绩效评级指标,明确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应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绩效评级指标进行审核,确保全市范围内同一行业的绩效评级指标保持一致。 2.绩效评级原则 (1)“短板”原则。在评级时,需满足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2)“否定”原则。原则上,存在以下八方面问题,不得评为A、B级:两年以来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自动监控数据不能稳定达标,出现多次超标的;存在无证排污、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情况的;群众反映大气环境问题突出、来信来访较多的;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没有按照整改要求按时完成整改,或者存在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电厂、锅炉等使用燃煤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大宗物料和产品铁路运输,或清洁汽车运输比例低于80%的;列入当年去产能、退城搬迁任务,10月底前未完成年度任务的。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按照或严于生态环境部规定的绩效评级标准,对所辖企业开展绩效评级工作,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工业企业绩效评级结果,应在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涉密企业和工程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填报减排清单 1.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基础排放量是对全社会排放量进行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其中,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分季节的PM 2.5 源解析结果确定。 2.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县(市、区)政府、开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工序,并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中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规定填报应急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视情纳入。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并不得纳入减排量核算;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按照省、市要求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 3.完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清单填报格式要求,规范填报内容。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绩效等级、是否在工业园区、运输方式、运输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等新增信息;对涉及居民供暖的工业企业,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统一管理的同时,应单独填报清单,明确供暖户数、面积、温度以及替代方案等。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四)完善正面清单制度 建立和完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正面鼓励清单制度。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建立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通知》(冀环大气函〔2019〕1055号)要求,确定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正面清单。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分类施策、区别对待,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 1.工业企业 包括绩效评级为A级企业、环保“领跑者”企业,污染治理高效并稳定达标排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出口企业、先进制造业,以及零排放和小微涉气企业等。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对此类企业开展核查,逐一摸清生产工艺、主要产品、治理设施、排污状况等,逐一开展评估。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全或不正常运行、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帮扶提出治理方案,尽快进行整改,确保达到环境管理要求。对重点出口企业,在要求时限完成生产任务期间,可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完成生产任务和订单后,仍需按应急减排要求执行。 2.重点建设项目 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应由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市、县级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民生项目,应开展走访帮扶,全面排查,严格治理标准,组织达标评估验收,根据本地环境管理需求,制定本地重点建设项目正面清单。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应达到八条扬尘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标准,即施工工地做到“六个百分百”(工地周边围挡100%、物料堆放苫盖100%、出入车辆冲洗100%、施工地面硬化100%、拆迁湿法作业100%、渣土密闭运输100%),实现“两个全覆盖”(视频监控、PM 10 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并联网),扬尘污染物达标排放,土石方作业雾炮全覆盖,结构施工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设立专业扬尘管理监督员,工程主体作业层防尘网全封闭,建筑物内干净整洁、无浮尘。 3.保障类企业 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生产类企业,为纳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保障的工业企业。此类企业应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原则上,此类企业应达到 B 级绩效评级水平。未参与评级的保障类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集中选取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本着环保标准从高从严、污染防治措施从严从细的原则,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保障类车辆 保障类车辆包括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运输车辆、为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运输物料的车辆等。原则上,使用重型载货车辆的保障类车辆,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特种车辆和运送氨水等危化品车辆除外)。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严格审核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应急减排要求;要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限向省大气办备案;要协调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门,为保障类重型载货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划定允许通行路线,确保原辅料能够通畅运抵。 (五)严防“一刀切” 预案修订,应结合本地实际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验,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大气办工作要求,细化工业企业应急响应措施,完善“一厂(场)一策”工作内容,严防“一刀切”式的停限产方式。 1.严防响应“一刀切”。区域应急响应时,按要求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 2.严防限行“一刀切”。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在应急响应车辆限行措施中,不包括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清洁能源汽车、残疾人专用车及其他特定车辆。 市主城区、县(市、区)、白沟新城建成区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限行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每日的限行时间为早7:00至晚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原则上,不得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时可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3.严防措施“一刀切”。炭素、玻璃、陶瓷、耐火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