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5-15






索引号: 011158671/2019-06190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襄阳政府网 公开日期: 2019-11-15
标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襄政办发〔2019〕19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2019-11-13 终止时间: 来源: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1月13日
襄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及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县级国家工作人员(市政府组成部门正职除外),部门管理机构正、副职,市属学校、企业比照正县级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市政府秘书长或者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市政府任命的市属学校和市属企业比照副县级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分别由市教育局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由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宪法宣誓,有关法规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任命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由各部门、单位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参照本实施方法执行。
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当即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
二、宣誓事项
(一)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二)宣誓场所要求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场所应当有宣誓台,宣誓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宣誓程序
1.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
2.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3.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4.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进行宪法宣誓;
5.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结束。
(四)宣誓形式
可以采取集体宣誓或者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实施单位从宣誓人中指定1人为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同时自报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誓词诵读。
宣誓仪式进行时,相关与会人员应见证宣誓。
三、有关要求
(一)监誓人、主持人、宣誓人参加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着正装或者职业制式服装。
(二)已经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进行宪法宣誓。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不重复参加宪法宣誓。
(三)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四)组织宣誓的单位应当保留宣誓仪式影音资料。宣誓活动公开进行,可向社会公开报道或者在相关门户网站报道。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