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5-15





索 引 号:XM00100-02-02-2019-178 文 号:厦府〔2019〕341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91110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在市场监管领域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
  联合监管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的意见》(闽政〔2019〕6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创新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坚持全面覆盖原则。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基本手段和方式,与专项、重点检查有机衔接,推动不同检查方式整合和统一部署,形成部门合力,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关乎民生安全的重点领域,要在风险可控、守住底线的前提下,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对重点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坚持规范透明原则。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监管。
  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开展抽查,提高监管精准性,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依法处罚,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
  二、主要目标
  到2019年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联合抽查流程和技术平台,完成“一单两库一细则”的建设任务,基本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到2020年底,以联合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互联网+监管”的深度融合为目标,升级改造统一的联合监管平台,强化跨部门联合监管专业化检查队伍建设和素质提升,将“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上升为市场领域综合监管的主要方式,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的全覆盖和常态化。2021年起,围绕工作领域的拓展,推进合法主体联合监管与非法主体综合整治、跨部门联合监管与跨区域联合整治、联合监管与综合执法的无缝衔接。力争到2022年,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三、重点任务
  (一)统筹建设技术平台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涉及的技术平台主要包括: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以下简称市联合监管平台)、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市信息公示平台)以及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联合监管平台是全市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的载体。为抽查事项的确定,检查人员、检查对象的随机抽取,抽查全过程的电子化留痕,抽查检查结果的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市信息公示平台是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等内容公示的载体。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抽查检查结果综合应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载体。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各有关部门已建成使用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要与市联合监管平台对接,满足跨部门双随机抽查需求,避免数据重复录入、多头报送。市政府不再批准建设单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逐步将单部门现有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纳入市联合监管平台,实现单部门与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统一使用市联合监管平台。
  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相关技术平台建设项目的经费保障和技术保障。
  (二)建立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在各有关部门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将涉及与民生关系密切、多部门基层重复交叉检查频率高的检查事项,梳理汇总形成市级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各区要在市级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统筹建立本辖区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主协同部门与分工、抽查方法与要求、抽查依据等。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对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和次数不设置上限。对一般检查事项严格控制抽查比例和抽查次数,根据实际设置相应的上限,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应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市信息公示平台和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三)统筹建设检查对象名录库
  各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应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口径,在市联合监管平台统筹建立健全覆盖本辖区、本系统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进行动态更新维护。检查对象除了标注许可类别、所处行业、风险等级外,按一般检查事项涉及对象、重点检查事项涉及对象进行分类标注。
  (四)统筹建设检查人员名录库
  各区、各有关部门统筹建立本辖区、本系统检查人员名录库,对检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部门岗位进行分类标注。按执法资质区分为:本单位持有执法证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未持有执法证但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通过购买服务或者邀请、聘用的专家、学者等专业技术人员。按专长及岗位区分为:从事一般检查事项监督检查的人员,从事重点检查事项监督检查的人员。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检查人员的数量、特长、专业构成进行评估,并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检查人员或技术力量不足的,可采取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的方式予以补充,确保满足联合抽查的需要。
  (五)统筹完善联合抽查操作细则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根据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制定联合抽查工作指南(操作细则),针对每个抽查事项进一步明确抽取方法、抽查流程、抽查标准、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提高联合抽查规范化水平。
  四、组织实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年度联合抽查计划,明确抽查任务、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时间、牵头与协同部门等内容,并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汇总协调并发布全市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市场监管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为各行业领域跨部门联合抽查的牵头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联合抽查计划,组织开展联合抽查。
  (一)统一工作流程
  依托市联合监管平台,按如下流程实施跨部门联合抽查:
  1.市、区级牵头部门根据联合抽查计划发起抽查任务。为简化流程、提升工作效率,根据联合抽查计划开展的抽查,不再另行会签纸质方案,直接通过市联合监管平台发起。因上级部署或监管实际发起、但未被列入联合抽查计划的抽查任务,由牵头部门通过市联合监管平台向协同部门发起联合抽查邀约,协同部门三天内回复是否参与,逾期视为对参与联合抽查无异议。
  2.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牵头部门通过市联合监管平台,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既定比例随机抽取。
  3.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人员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市联合监管平台,在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区级涉及重点检查事项被抽取的专业检查人员出现缺位且无法递补的,可提请从其他区同类部门同专业类别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人员。
  4.检查人员实施检查。现有检查人员对复杂专业问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有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5.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并公示,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处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每次参与联合抽查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和“检查结束之日起20日内公示检查结果”的要求,通过市联合监管平台上传检查材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并通过市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同时推送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联合抽查可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二)规范检查步骤
  检查人员执行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检查准备。检查人员按照抽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市联合监管平台、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了解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
  2.实施检查。检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采取实地核查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前告知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通知检查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现场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各部门的抽查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并实施检查。
  3.情况汇总。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形成检查情况汇总表,并签字确认。
  原则上,联合抽查期间,由牵头部门组织被抽取的检查人员相对集中开展工作,统一调度安排抽查任务。除特殊情况外,被抽取的检查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不得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抽查任务。
  (三)强化结果运用
  做好联合抽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分门别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建立抽查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立案查处等后续处理工作机制。
  各区、各有关部门在涉及登记注册、许可审批、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按规定可将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商事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
  检查对象不配合联合抽查的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定抽查检查未通过的结果信息,按规定可作为失信信息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推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落到实处。
  探索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对象的相关责任人纳入惩戒范围,把相关责任人信息及违法违规情节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白鹭分”的打分依据,与责任人的利益收入、民生事项、消费事项、交通出行等挂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组织
  市政府成立厦门市“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由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审批管理局、教育局、公安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局、海洋局、统计局、市政园林局、住房局、消防支队,厦门海关、厦门市税务局和市场监管领域其他市直部门、部省属驻厦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市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明确成员部门职责分工;会商推进联合监管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健全落实联合监管效能考核、绩效评估和容错免责机制,加强对各区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局领导担任。在联席会议闭会期间,代行使联席会议的沟通协调职权,指导落实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指定的重点领域牵头部门,牵头开展本领域联合监管及对下指导督促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每年应至少发起或参与一次跨部门联合抽查。
  各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二)创造条件,强化保障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的重大意义,增强行动自觉性,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经费保障,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提高执法装备水平。联合监管期间涉及的车辆、跨区食宿等保障,由牵头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市机关事务局等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保障。
  (三)激励担当,严肃纪律
  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将“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纳入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加强效能督查督导,促进工作责任的落实。
  各有关部门及其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市场主体出现问题时,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但与检查人员的抽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各有关部门及其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按要求进行抽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四)深入宣传,优化氛围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