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1
分享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江苏省苏科创新战略研究院(以下称研究院)人事作业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研究院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研究院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研究院聘用的全职从业人员。
三、关于试用、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 录用
第三条:本研究院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人员甄选流程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宜。
第四条:本研究院的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办理试用手续。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院长办公室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七、体格检查不合格者。经研究院院长特许者不在此列。
八、其它经本研究院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三章 工作守则
第九条:员工应遵守本研究院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三、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单位财物携出。
四、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五、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研究院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六、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七、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一条:本研究院依照兼顾单位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第十二条:员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资、奖金和补贴。
第十三条:月薪工资在当月10日前发放或存入员工在指定银行的帐户。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十四条:研究院院长办公室负责办理公用餐费卡,报研究院院长审批,财务核准后办理借款充值餐费卡。公用餐费卡由院长办公室负责保管。员工在工作日期间可以使用公用餐费卡支付午餐费用。
第五章 休假
第十五条: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调休假、婚假、产假、丧假均视为正常出勤,不影响工资的计发;病假期间工资按当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奖金;旷工期间不计发工资、奖金,连续旷工3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者视为严重违纪,研究院将给予辞退处理。
第十六条: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享受年假期间,原待遇不变。
第六章 培训
第十七条:为提高员工的业务、知识技能及发挥其潜在智能,使研究院人力资源能适应本院日益迅速发展的需要,研究院将举行各种教育培训活动,被指定员工,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应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研究院对员工在业余时间(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任务的完成)内,在研究院外接受教育和培训予以鼓励,并视不同情况可给予全额报销学杂费、部分报销学杂费、承认其教育和培训后的学历等支持。
第七章 保密
第十九条:员工所掌握的有关研究院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对上级领导全部公开,但不得向其它任何或个人公开或透露。
第二十条:员工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凡是意见涉及研究院的,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二十一条:明确职责,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参与小道消息的传播。
第二十二条:非经发放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允许,员工不得私自复印和拷贝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树立保密意识,涉及研究院机密的书籍、资料、信息和成果,员工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偷窃,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二十四条:发现其他员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研究院人员有窃取机密行为和动机,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由各部门依照通用的考核标准和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进行,通用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表由院长办公室拟制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院长助理及以下人员的考核结果由院长办公室保存,作为确定薪酬、培养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有营私舞弊或贻误行为。
第九章 辞职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填具“辞职申请”经主管报研究院院长批准后,办理手续。并视需要,开给《离职证明》。
第二十九条:员工辞职和研究院辞退员工,需提前30天告知对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研究院院长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