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自治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 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9-07-26

       为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机构评估制度(以下简称“三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环境、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目标,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坚持尊重规律、问题导向、分类评价的原则,加快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评价体系,改革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突出质量贡献和绩效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获得更大科研活动自主权,科技资源配置更加高效,科技创新活力有效释放,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科技进步对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改革科研项目评审管理 

  (一)改革项目形成机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工作按照“围绕产业、聚焦瓶颈、重点突破”原则,围绕解决自治区重点产业、生态环保、民生改善等领域突出技术瓶颈,采取“顶层设计+需求征集”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形成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定期发布。科技计划项目指南聚焦自治区重点产业关键技术需求和重大战略部署,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指南注重研究的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社会效益、实践价值。改革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方式,坚持问题导向,征集项目和征集需求并重,通过东西部科技合作,聚集全国优势创新资源解决宁夏技术需求。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对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承担单位优势集中的重点科技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在企业资质、技术能力、资金筹措和财务情况等条件审核的标准上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 

  (二)改革项目评审机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申报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审。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并在评审前公布。按照不同项目类型,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避免评审结果出现歧义。改进评审过程管理,实现全流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建立项目负责人科研背景核查制度,对立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业绩、经历、诚信情况调查,确保符合项目要求。在项目评审中,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项目经评审确定立项,项目管理部门以任务书、合同书形式下达项目。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牵头承担的科技项目签订科研任务书,对企业牵头承担的科技项目签订科研合同书。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等非常规评审机制。保密项目评审管理按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三)改革专家选取使用机制。从区内外相关领域遴选高层次专家组建自治区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自治区创新驱动战略实施、重大科技项目设计、重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提供咨询服务。发挥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宁夏研究院高端智库作用,聚焦自治区产业发展开展重大科技攻关研究和咨询策划。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科技专家库建设,提高评审专家入库和遴选标准,进行动态管理,实行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退出等相关制度,保证评审科学、公正。开展重大、重点项目论证或评审时,专家组中原则上应有一定比例的区外专家和科研一线、与行业专业契合度高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侧重选取活跃在企业生产一线、有实际经验的专家参与评审。建立完善评审专家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四)改革项目验收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要提交项目科技报告,在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组织开展验收,依据任务书(合同书)确定的目标、指标和验收工作标准规范进行一次性综合验收,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建立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经费审计监察制度。有明确应用要求的,在项目验收后不定期组织对成果应用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后评估。 

  (五)改革科技计划绩效评估机制。科技管理部门通过委托、公开竞争等方式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科技计划绩效评估工作,重点评估计划目标完成、产出、效益、影响等绩效。强化对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规范和监督,加快建立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结果负责制和信用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把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 

  (六)改革科技奖励机制。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改革要求,适时修订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行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制度,扩大项目提名推荐申报范围。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机制,提高奖励工作的透明度,向社会公开评奖规则、流程、指标数量,全程公示科技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积极鼓励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获奖单位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三、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一)优化人才计划和项目。加强部门、地方协调,强化各类人才项目的宏观统筹和梯次设计,推动人才项目信息共享,建立人才项目申报查重及处理机制,防止人才申报违规行为,避免多个类似人才项目同时支持同一人才。自治区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要围绕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科等科学设置人才计划和项目,精简人才“帽子”,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发挥东西部科技合作平台作用,突出企业引进和使用人才主体地位,加大对企业柔性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和人才的支持力度。 

  (二)设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指标。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对学术性、研究性强的人才项目评审,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突出考察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成果,把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任职、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注重发挥同行评议机制在人才评价过程中的作用。制订特殊人才评审办法,健全特殊人才评价机制。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应用型人才的引进,注重实际经验和能力,打破年龄、学历、资历限制。海外、区外人才的引进,加强教育和科研经历的调查验证,不把学历、工作经历等简单等同于科研水平。 

  (三)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不把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重大人才项目、获得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使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避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兼职,开展科技咨询、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在申报科研项目和人才项目上优先支持。在重大人才项目推荐选拔上,实行分层分类评价,对基层一线业绩突出的人才予以倾斜。区内科研人员因政策倾斜因素获得的国家和自治区各类人才称号、人才项目等支持,在支持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跟随人员向东部、发达地区流转。支持科研事业单位建立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人员队伍,在工作安排及薪酬待遇、职位晋升、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充分考虑。合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高层次人才流动的培养补偿机制。 

  (四)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坚持评用结合,支持用人单位健全科技人才评价组织管理,根据单位实际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岗位履职评价,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使人才发展与单位使命更好协调统一。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向要求,分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不将论文、外语、专利、计算机水平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落实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改革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大型企业等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实行竞争性聘任和任期制管理,能上能下,充分激发人才干事创业活力。 

  (五)加大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的稳定支持力度。扩大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规模,力争加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通过基础研究类项目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对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团队和人才申报科技项目给予倾斜支持。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完善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中青年科研人员的倾斜支持。 

  四、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 

  (一)赋予科研事业单位充分自主权。探索实行章程管理,推进科研事业单位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对章程明确赋予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权限的事务,由单位自主独立决策、科学有效管理,少干预或不干预。改革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制定符合科研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赋予科研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经费支配权。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细化自主权的行使规则与监督制度,明确重大管理决策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保障科研事业单位依法合规管理运行。切实发挥单位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坚决防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 

  (二)建立科研事业单位中长期绩效评价制度。根据科研单位从事的科研活动类型,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加快建立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长效机制。以5年为评价周期,对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综合评价,涵盖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5年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聚焦年度绩效完成情况等重点方面,开展年度抽查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科研管理的衔接,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在科技创新政策规划制定、财政拨款、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科技人才推荐、学科专业设置、研究生和博士后招收、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科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应参考绩效评价结果。 

  (三)健全各开发区和科技创新平台评价考核体系。制定自治区开发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载体评价考核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管理,优化整合、统筹布局自治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根据科技创新平台的功能定位、任务目标、运行机制等不同特点,确定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突出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类平台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突出基础研究类平台的科学研究能力、原始创新能力,突出各类平台开放共享、社会服务能力等的评价。建立5年一次的定期评价机制,探索实行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评价结果通用制度。建立与评价结果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科技创新平台整合发展、优化升级的重要依据,作为开发区科技项目支持、科技资源整合、科技平台建设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一)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将监督和评估嵌入“三评”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确保科学、规范、高效。项目立项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员、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均要签订诚信承诺书,明确行为规范并划定负面行为的底线。项目立项后,对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廉政警示谈话,明确行为规范。实行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强化重点环节监督,加强对各类主体履职尽责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估。项目结题时,强化绩效评估和动态调整,按照任务书(合同书)约定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相关主体今后监督管理和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等的信息沟通,自觉接受监督。 

  (二)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完善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制度。建设完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对纳入系统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政府科技项目等。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科研领域守信激励机制。将诚信监管关口前移,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建立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对科研人员学术成长轨迹和学术水平进行跟踪评价,加强对科研人员和青年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科研价值观。强化导师对学生发表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及实验的可重复性等审核把关。进一步明确科研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科研项目评审专家、从事科技服务的各类专业机构等主体的科研诚信行为规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领导小组总体负责“三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要求,进一步明确思路、完善政策、突出重点,推动科技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举措任务,加强协调配合,抓好本领域“三评”改革的组织实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三评”项目数量,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科技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统筹做好“三评”各项工作。各法人单位、学(协)会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广大科研人员要强化学术自律,提升科技研发和诚信水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改革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三)加大推进力度。加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学术共同体、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类评价主体间的相互配合和协同联动,强化“三评”之间的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加强对科研单位干部教育培训,提升科研管理水平,让广大科研人员知晓、掌握、用好改革政策。持续跟踪调研,加强总结评估,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督查考核,推动“三评”改革措施落实和动态完善,形成长效机制。